2009年7月13日 星期一

[活動影片]形同虛設的陽光法案?—遊說法實施一年總檢討

形同虛設的陽光法案? 遊說法實施一年總檢討

時間:2009年7月14日(星期二)上午9:30~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黃淑英委員發言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林峰正發言


台灣女人連線蔡宛芬發言


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言蔡季勳發言


黃淑英委員總結發言


遊說法自去年8月8日正式實施之後,已近一年。在這一年來,我們觀察到遊說法的落實產生了諸多問題,不但不能達到陽光法案的目的,甚而造成了守法民眾的困擾,多數的遊說活動仍在台面下進行等。因此,黃淑英委員及台灣女人連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台灣勞工陣線等民間團體呼籲,行政機關應落實遊說法、積極研擬修法,讓遊說法能成為真正的陽光法案!同時,黃淑英委員未來將邀請民間團體召開遊說法修法公聽會,提出修法版本!

一、遊說法施行後所發生問題:
1.受託遊說登記少,實際遊說難規範!
從去年8月8日遊說法實行以來,截至今年6月30日止,中央部會遊說申請登記案件共201件,核准190件,有11件駁回。(見附表)其中,依內政部網站上備查之受託遊說者資料,自然人有13名(1名藥師其餘均為律師),營利法人有6名。以目前有公開的遊說登記案件來看,均為工會、專業公會、協會、個人等自行遊說,無受託遊說者登記遊說。然而營利的遊說公關公司,似有在立法院活動的足跡。原本遊說法急欲規範的受託遊說者,反而無人登記遊說,與事實似有不符。
其實,許多遊說活動以其他避開遊說法的方式或在檯面下進行。立法院遊說案件紀錄僅有792件,本屆立法委員共113位,平均每位立委在本年度僅接受7件遊說,數量之少令人難以想像。事實上,由於黨團、助理不受遊說法規範,欲遊說者可透過黨團、助理影響委員,遊說法形同虛設。此外,許多民眾以陳情名義來辦公室,但內容卻涉及法案或政策的推動,灰色地帶,應該依法登記?還是在雙方默契下,以「陳情案件」結案?就看委員的方便和認知了。
2.遊說准駁政府自由心證,民眾無所適從!
我國遊說法採核准制,行政機關有權駁回民眾的遊說案件。我們發現,這一年來中央政府機關總共駁回了11件,但其駁回標準不一。如其中有兩件被國防部駁回的遊說案件,到了立法院卻是核准登記遊說案件,而民眾向考選部登記遊說「建議制訂不動產鑑定士法」,考選部卻判斷為陳情案件,依遊說法規定不准登記予以駁回。可見行政機關對於何謂遊說、何謂陳情,以及駁回案件的條件,均無統一標準,由主管機關自由心證!
3.政府機關帶頭違法:遊說資訊未公開!
依遊說法第十八條規定,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遊說登記事項、遊說案件及遊說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公開於網路或刊登公報及其他出版品。但我們檢視政府機關網頁發現,目前有受理並且核准遊說登記案件之機關,仍有總統府、衛生署、退輔會、考試院未將遊說案件資訊公開。而衛生署、國防部、退輔會、考試院均未設置遊說專區,一般民眾要申請遊說登記,無法從網頁上得知申請窗口的聯絡方式。(見附表)連政府都可以無視於遊說法的規定,不將資訊公開,遊說法根本形同虛設!
4.主管機關便宜行事,曲解書面遊說定義!
委員辦公室常常會收到郵寄來的與法案、政策、議案相關之說帖。在遊說法實施之後,則為書面遊說,應屬遊說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不及拒絕遊說的範籌。為了解決實務上申報的困難,內政部以函令解釋限縮書面遊說的意義為,「如僅屬單純遞送推動或廢止法律或政策之文書,毋須適用遊說法;至如在上開行為之外,尚有其他計畫性、目的性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決定之行為,則屬遊說行為,須適用遊說法規定。」亦即,僅遞送推動或廢止法案、政策、議案之文書,沒有其他計畫性的行為,就沒有「意圖影響被遊說者」,不符合遊說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遊說行為。然而,若無意圖影響被遊說者,又為何要寄送說帖?
其實,在立法院就曾發生某大企業的老闆,以書面的方式寄送他對某個法案、政策的想法外,甚至在報紙\及電子媒體刊登廣告,企圖影響國家政策,若認定寄送書面並無意圖影響被遊說者的企圖,不屬於遊說行為,那遊說法當中訂定書面遊說的意義何在?實務上發生的問題,顯示我國遊說法規範有問題,主管機關不應便宜行事,僅以函令解釋片面限縮書面遊說的定義,曲解遊說法的規範做為解決方法!
5.文書作業繁瑣,徒增民間團體困擾!
對於只是關切公共議題進行遊說的民間團體來說,在遊說法施行之後,不但面臨了複雜的文書作業,也常因為法規問題面臨困擾。如遊說法規定遊說代表為十人,若要更改遊說代表,必需事前提出申請,但在實務上常發生,代表人若臨時有變更時,就無法進行遊說。又如回報遊說支出的問題,遊說者應登記遊說活動的財務收支,且每年申報,但對於民間社團來說,遊說行為根本沒有什麼開支,卻還是必需每年申報,徒增團體行政成本。

二、我們要一部真正的陽光法案!
檢視這一年遊說法執行狀況,我們發現:政策、法案狀況瞬息萬變,遊說法卻沒有緊急遊說的設計,讓民間團體無法及時遊說;黨團、助理不受遊說法規範;陳情與遊說的界限難以分別;行政機關並未落實資訊公開,民眾無從得到遊說資訊、也無從得知行政機關的審核標準。種種實務上遭遇的困難證實,遊說法並不符合台灣遊說的現況,它一方面無法讓眾多遊說行為撥雲見日,另一方面又造成民間合法遊說的團體極大的困擾。
因此黃淑英委員與民間團體共同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改遊說法,同時委員亦將邀請民間團體召開遊說法修法公聽會,提出修法版本,讓我們有一部能真正防堵弊端的遊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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